| 周X娜与杨X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24:26 |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嵩田民初字第134号 |
原告:周X娜,女,23岁。 委托代理人:王选超,男,55岁。 被告:杨X德,男,28岁。 委托代理人:杨全堂,男,55岁。 委托代理人:牛胜利,男,32岁。 原告周X娜因与被告杨X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选超,被告杨X德的委托代理人杨全堂、牛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娜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杨某某。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长期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杨X德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娜与被告杨X德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7日生育女孩杨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相互间应该有较深了解,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尚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X娜与被告杨X德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X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献伟 审 判 员 张来娃 人民陪审员 郭晓朋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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