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候路晨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青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24:13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8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候路晨,又名候路臣,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楠,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李青波,又名李清波,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候路晨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青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二初字第14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错误,本案是合同效力纠纷,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候路晨与被告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的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被内黄县国土资源局没收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原告候路晨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与候路晨签订的征地合同无效)与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归还侯路晨的1.8亩耕地,并将该地复耕)的关联性和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该案的合同效力问题实际是该案土地纠纷问题,但该争议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故原告候路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候路晨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侯路晨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侯流村村民委员会所争议的集体土地,已被原审被告李清波建成眼科医院。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以原审被告李清波非法占用该地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在上述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期间,上诉人候路晨又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东庄镇侯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其1.8亩耕地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侯路晨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