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玉叶与被上诉人王相宝、原审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20:17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叶,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宝,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任金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玉叶因与被上诉人王相宝、原审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3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汤阴县菜园镇,本案应由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玉叶的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殷都区,属于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刘玉叶、任金成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刘玉叶虽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汤阴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刘玉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刘玉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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