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胜杰犯抢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12:34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25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胜杰,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4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胜杰犯有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胜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胜杰曾在柘城县牛城乡惠普小区工地打工,见到该工地上有电缆线,即产生盗窃之意。2013年4月3日夜,被告人魏胜杰携带螺丝刀和铁剪子翻墙进入该小区工地,在剪断电缆线实施盗窃时,被该小区工人王树峰发现并抓住,魏胜杰急于逃跑,随用铁剪子在王树峰左上臂扎了一下,王树峰即与魏胜杰夺铁剪子,并高喊有人偷东西,后有多名工人到现场将魏胜杰抓住并报警。被害人王树峰左上臂有0.6×0.6cm创口,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胜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树峰陈述,证人邱XX、赵XX、赵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了逃跑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即用携带的铁剪子将他人扎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胜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胜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