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广付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10:00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43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付,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3日由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广付在柘城县慈圣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后,将该所职工王娟停放在该储蓄所门口的富士达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00元,电动车后备箱内的黄金吊坠1621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娟陈述,证人郭XX、李XX、梁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广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广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皇永超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