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学超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11:16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47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超,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2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张学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黄山北路路西14巷张宁家盗窃现金500元。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张学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黄山北路美雅居门业二楼张烨家进行盗窃,由于张学超听到动静,盗窃未遂,随后被告人张学超又到三楼金爱真家盗窃现金80元。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学超窜至柘城县梁庄乡上海路南丝织厂家属院5楼汪国利家盗窃现金9元,在逃跑时被汪国利的弟弟汪国顺抓获。 案发后汪国利被盗的现金被追回并退还给汪国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超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宁、张烨、金爱真、汪国利陈述,证人汪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超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