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万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59:59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19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万里,男,1982年3月出生。2012年12月26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万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万里醉酒后驾驶一辆“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崇礼乡堂孟村东边的水泥路行驶时,被上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杨万里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万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建民、范保华的证言、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经过、崇礼派出所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公(驻)鉴(毒)字[2012]169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崇礼乡崇礼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万里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万里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万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万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