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05:1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41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耀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琳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拜月辉,女,回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琳辉,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拜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2元,退还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5340元,退还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9082元。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闫天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