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X芳与李X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01:55 |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嵩车民初字第48号 |
原告:陈X芳,女,44岁。 被告:李X奇,又名李X正,男,44岁。 原告陈X芳诉被告李X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常青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芳诉称:原、被告1993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二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自2004年有外遇后,多次暴打原告。200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与她人发色情短信遭原告劝导,被告恼羞成怒用酒瓶凳子把原告打成轻伤。原告欲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闻讯向原告表示悔过,写出悔过书,承诺改过自新。但被告2011年又与某女关系复燃,原告发现后,被告再次表示悔改。最近,被告又与多名女子互发色情短信,原告逼问时,又遭被告出手伤害,后被人制止。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不检,不珍惜家庭,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李X逸,共同财产归原告及子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X奇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儿子李x磊,现已成年,于2003年3月8日生女儿李x逸。二人婚初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数次殴打原告。2007年9月1日,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将原告打伤,之后经人调解说和被告承认错误并承诺善待原告及家庭。2013年被告在微信与她人聊天中有不合适言语被原告发现,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并已生儿育女,至今已生活二十余年,都应珍惜来之不易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和美满家庭。被告在生活中缺乏冷静多次殴打原告,是引发原、被告婚姻矛盾的原因之一。只要被告能认识到自身缺点,以家庭为重,以子女健康成长为重,从思想上、实际行为上善待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仍能恢复美满和睦的家庭。原、被告二十多年的婚姻事实说明二人婚姻有一定基础,夫妻之间有一定感情。希望被告能从以往行为中反省自身过错,从而改善夫妻关系。考虑原、被告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需父母亲共同呵护,需完整家庭的照顾,本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维持家庭和睦稳定角度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X芳与被告李X奇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青意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晓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