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东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58:44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31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东,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二次传唤不到,于2013年3月2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郭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晓东在柘城县城关镇宏达网吧上网后将冯浩哲停放在宏达网吧门口的一辆蓝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偷走,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6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冯哲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通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浩哲陈述,证人杨XX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东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已扣除监视居住前拘留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