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雷政俊盗窃一案

2016-07-08 20:49
关于被告人雷政俊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0:52:0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少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政俊,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政俊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雷政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雷政俊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农科所对面李小某的租房处,入室盗窃李小某的玫红色挎包一个(评估价值47元),内装放有500元现金、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的粉红色钱包一个(评估价值20元)。

   二、2013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雷政俊到上述地点张某某的租房处,入室盗窃张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深蓝色诺基亚C3型手机(评估价值712元)及一个棕色挎包(评估价值96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政俊于2013年4月24日9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已追回被害人李小某、张某某被盗的物品。雷政俊的亲属已在案发后代其退赔被害人李小某的经济损失,李小某对雷政俊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政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小某、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政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75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政俊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政俊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雷政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政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峰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小萱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