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付乾坤诉被告贾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50:44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1303号 |
原告付乾坤,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雨涛,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乾坤诉被告贾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乾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雨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4日,被告以其家中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承诺十天八天归还,后2013年5月26日,被告又以月底运费结算后一并归还为由又向其借款3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10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5月14日、26日被告贾雨涛出具的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向其分二次借款51000,至今未还。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有效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贾雨涛向原告付乾坤借款51000元,并于2013年5月14日、26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二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付乾坤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贾雨涛,2013、5、14”;“借条,今借到付乾坤现金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借款人:贾雨涛,2013、5、26”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贾雨涛向原告付乾坤借款51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1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乾坤借款5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清 琴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