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1:54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1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辉,男,1982年2月出生。2011年10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7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8日15时50分,被告人王辉驾驶豫Q35816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城白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斯路口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小毛当场撞死。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辉从现场逃逸,2011年10月3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辉与被害人周小毛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被害人周小毛的近亲属表示对王辉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叶、李广阔、王春安、史桂英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洙湖派出所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火化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社区居委会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008)上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辉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辉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被告人王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辉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 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