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铁兵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4:00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51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铁兵(聋哑人),男,1972年8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2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志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侯雪莹,上蔡县聋哑学校教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兵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铁兵到庭参加诉讼,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铁兵尾随刘贺杰至上蔡县一中附近,并趁刘贺杰不备将其上衣右口袋的九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兵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贺杰的陈述、证人郑锐锐、郑雪莹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指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蔡都镇派出所抓获证明、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残疾人证、上蔡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被告人王铁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铁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铁兵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铁兵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铁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史 瑶 二○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