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希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2:54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65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希刚,男,现年30岁,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希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19时50分,被告人杨希刚酒后驾驶豫FMT818黑色吉利轿车,沿汤阴县五陵镇五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陵镇粮管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希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 血醇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希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杨希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希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