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樊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郭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8:4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0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志刚,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亚旭,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郭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福,被上诉人郭亚旭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元,退还上诉人樊志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刘红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