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

2016-07-08 20:47
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1:06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楠,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月2日,被告人张楠与李某宇(另案处理)、陈某超(未达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预谋盗窃后,由陈某超、李某宇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老街三队将王某家一只黄白色品种奶山羊盗走,后张楠、陈某超、李某宇一起将盗窃的山羊以800元的销售。经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4200元。

    二、2013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楠伙同李某宇等人驾驶豫QB3628银白色哈飞民意面包车,携带油壶、抽油管等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街北新阳高速高架桥附近一空地里,将被害人王某彦、任某柱、景某华等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87.5升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柴油价格为7.6元/升,被盗柴油总价值3705元。

    三、2013年1月2日24时许,被告人张楠伙同李某宇、陈某超等人驾驶豫QB3628银白色哈飞民意面包车,携带油壶、抽油管等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吴桂桥煤矿附近一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周某亚等人停放在此处的8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300升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柴油价格为7.6元/升,被盗柴油总价值9880元。

    四、2013年1月3日24时许,被告人张楠伙同李某宇等人驾驶豫QB3628银白色哈飞民意面包车,携带油壶、抽油管等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一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革某生停放在此处的油罐车油箱内的柴油200升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柴油价格为7.6元/升,被盗柴油总价值1520元。

    五、2012年12月底,被告人张楠伙同李某宇、陈某超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将被害人刘某霞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82元。

    六、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楠伙同李某宇、陈某超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老街新村,将被害人杜某永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盗电动车价值28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结论、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9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楠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楠积极参与,相互配合,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楠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 判 员   耿 梅 红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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