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付头明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3:17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济民一初字第3047号 |
原告付头明,男,1950年1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吴培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翠玉,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付头明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门前及东院墙边各修一条排水沟,因排水沟漏水,致使其家房屋墙地基下沉,房屋出现多出裂缝,房屋已成危房。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37920元。 被告未答辩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修建村里的排水管道,在原告住宅门前和东院墙边各修一条排水沟。因排水沟积水渗漏,致使原告院墙和东屋根基下陷,地下形成较大空洞,出现多处裂缝构成危房,无法居住。诉讼中本院和原、被告到现场进行勘验,对原告房屋等受损原因、损失情况达成一致意见为:房屋等受损系排水沟积水渗漏;原告损失为3792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修建村里的排水管道时,在原告住宅门前和东院墙边各修排水沟。因排水沟积水渗漏,致使原告院墙和东屋根基下陷,地下形成较大空洞,出现多处裂缝构成危房。因此被告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房屋损失情况双方均同意按37920元计算,本院予以同意。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头明37920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庆 九 审 判 员 王 亚 娟 审 判 员 张 清 琴
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