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铁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2:32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3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铁山(又名苏铁三),男,1966年9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铁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铁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8日日9时许,被告人苏铁山无证驾驶豫QEK980蓝色三轮摩托车,沿华陂镇至小岳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集村后,与同向行驶的凡罗义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凡罗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苏铁山驾车逃逸。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铁山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铁山的供述,证人候福国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铁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铁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苏铁山无证驾驶豫QEK980蓝色三轮摩托车,载人沿华陂至小岳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集村后,与在其前方行驶的凡罗义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凡罗义受伤,后凡罗义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苏铁山在发生事故后驾驶三轮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苏铁山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铁山就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苏铁山供述,2012年7月18日上午9点多钟,他驾驶其蓝色三轮摩托车在上蔡县华陂十字街拉四名老婆回小岳寺他驾车沿着华陂至小岳寺公路行驶至曹寨村后时,有一名老头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在前方行驶,他就驾车从左侧超车,超车时他的车右侧车箱与那名老头的人力三轮车撞在一起了,骑车的老头被撞倒在地上了,他没有停车就驾车往东跑了。他把四名老婆拉到小岳寺粮所前,让四名老婆下了车,他就驾车回到其小岳寺集东头路边小房子里了,整个上午他就没有再出门,心里很害怕。他没有报警,心想跑了就跑了,警察逮不住就过去了。他在小房子里睡到下午三点多钟,他又驾车从小岳寺粮所拉几个人到华陂,在华陂街停车拉人时,碰见交警在排查车辆,交警询问他情况时,他谎称发生事故时其没有驾车经过现场,交警将其车暂扣并提取漆片等物证。2012年8月1日交警向他宣布了鉴定结论后,他才承认发生事故时其路过现场。发生事故时他驾驶的是蓝色三轮摩托车,车棚外面包裹着一层白色的广告布,车牌尾号是980。该车是他买东洪乡杨红伟的没有过户。因他是残疾人,没有办理驾驶证。 2、证人候福国证言,证实2012年7月18日9时25分许,他驾驶小货车沿小岳寺至华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集村后。在他前方约50米处,对面驶过来一辆三轮摩托车。这辆三轮摩托车右车箱撞到同方向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左边了,骑人力三轮车的老头被撞的从车上摔下来,倒在地上。那辆蓝色三轮摩托没停车,往东跑了。路边的几名妇女拦住他的车让他报警,他就报了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后。他当时看到蓝色三轮车车厢内拉的有人。 3、证人高平均证言,证实2012年7月18日9时左右,他和赵霞一起到小岳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回家途中,看见一辆拉客的三轮车往东走,还有一个老头骑一辆三轮车,在路南也往东走。他和赵霞走过去后,就听见后面响一声,他一看三轮摩托车撞到一个老头。撞人的三轮摩托车没停就往东跑了。等有十多分钟,他村的李勇走到被撞的老头跟前,问老头是那里的,老头光会张嘴不会说话。撞人的三轮当时拉的有人,车棚子是白色的。 4、证人赵霞证言,证言所证内容与高平均证言一致。 5、证人李勇证言,证实2012年7月18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他骑电动车从小岳寺,行驶至曹寨村后路段时,看见发生了事故。他走到跟前,见一个老头头朝东北在地上躺着,左耳出血,他问老头是那里的,老头只会张嘴不会说话,老头南边有一辆人力三轮车。 6、证人郑云慧证言,证实杨红伟是她丈夫,2011年4月份,她家的三轮摩托卖给本村的杨运良了,后来杨运良又卖给苏铁山了,卖车时都没有过户。 7、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7月23日上午,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先后从被告人苏铁山所驾驶豫QEK980三轮摩托车提取左侧车厢右前侧挂鼻附着红色油漆及左侧后厢尾部附着红色油漆、车厢左侧后挡板上黑色橡胶块从被害人凡罗义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车厢中间上边缘提取附着的蓝色油漆、左后轮钢条提取蓝色油漆及蓝色橡胶。 8、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2)143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凡罗义人力三轮车左侧车厢附着的蓝色物质和左车轮辐条上附着的黑色物质与被告人苏铁山驾驶的豫QEK980摩托三轮车左侧车厢尾部的蓝色油漆、三轮左侧车厢尾部提取的黑色胶垫经过对比检验,红外图谱一致。 9、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置、肇事车辆等现场情况。 10、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2)第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苏铁山负事故全部责任。 11、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鉴(法医)字(2012)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凡罗义,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2、上蔡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苏铁山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轮刹车性能制动力差、左后轮制动力偏刹,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3、上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后,证人候福国于2012年7月18日9时34分向上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情况。 14、上蔡县120急救中心出警记录、上蔡县仁爱医院病历,证实2012年7月18日9时35分56秒接到呼救后,于10时28分12秒到达小岳寺赵集现场,将凡罗义拉到上蔡县仁爱医院抢救。 15、证人凡爱国证言,证实2012年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上蔡县仁爱医院征求他们家人意见说,其父亲凡罗义伤的严重抢救不来了,后他和家人商量定把父亲凡罗义拉回家中,当晚21时30分左右,其父在家死亡。 16、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2年7月18日和7月22日该大队分别将被害人凡罗义所骑人力三轮车和被告人苏铁山所驾驶三轮摩托车扣留。 1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苏铁山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1月25日豫QEK980摩托车所有人为杨红伟。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苏铁山出生于1966年9月18日、居住地等身份情况。 19、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2)驻仲调交字第3176号调解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苏铁山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铁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铁山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铁山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苏铁山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了部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铁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铁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 2015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建刚 审 判 员 史 瑶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