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科危险驾驶一案

2016-07-08 20:47
被告人魏科危险驾驶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1:58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科,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魏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魏科酒后驾驶豫QJN878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由东向西行至与乐山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科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冬、黄某昌的证言、物证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科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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