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漯河市喜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9:1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催字第4号 |
申请人漯河市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人漯河市喜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3909855、10300052/23909856,票面金额均为5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3年4月28日,出票人均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付款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漯河市喜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胡 宁 山 审 判 员 鞠 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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