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德成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8:5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291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王德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6日1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马冲村委侯庙,被告人王德成的妻子郭某叶因耕地问题与同村的李某奇发生争吵,李某奇打电话叫来其亲戚马某红,马某红和丈夫孙某江到现场与郭某叶发生争吵,后郭某叶回家喊王德成,王德成从自家厨房拿菜刀到现场,用菜刀将被害人孙某江的右胸部及右胳膊砍伤。经鉴定,孙某江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王德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打伤孙某江的事实。期间,王德成与孙某江达成协议,王德成赔偿孙某江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取得孙某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江陈述、证人王某明、李某奇、郭某叶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成因土地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孙某江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德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德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对王德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德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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