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世杰、王凤兰因与被上诉人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0:4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杰,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兰,女,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勤书,男,汉族,1945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玉兴,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刘世杰、王凤兰因与被上诉人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世杰、王凤兰、被上诉人毛勤书、毛玉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回刘世杰、王凤兰。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成 锴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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