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农场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0:4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驻法执字第084号 |
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红沙镇网枝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文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农场,又名周雍文,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本院在执行周农场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称: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的处刑对象是被告人周农场个人,财产刑的执行应限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公司法人,名下财产与周农场无关。对周农场执行财产刑,却处分案外人的财产,于法无据;二、刑事判决查明,周农场在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曾指令将交易款项5000万元汇入申请人账号,但判决进一步查明这些款项又陆续转出,这表明申请人并未取得非法收入。仅以汇款事实即将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周文泰系周农场之子,周文泰对申请人的股权是接受周农场的赠与。但股权变更的事实发生于相关刑事案件发生之前,不存在周农场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的问题。将申请人的财产作为财产刑的执行对象,确属违法。基于上述三点,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终止对申请人所有的三亚海景泰鑫花园(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周农场供述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其个人开办的公司;2、被告周农场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7年间。二、周农场将其个人开办的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周文泰的时间是2007年4月份。 本院认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周农场个人开办的公司,其公司资产系周农场个人所有。周农场的犯罪事实发生在2001年至2007年之间,周农场于2007年4月才将其个人开办的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周文泰,资产转移的事实和时间在周农场犯罪行为之后,申请人所说的“股权变更的事实发生于相关刑事案件发生之前,不存在周农场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周农场将个人开办的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地转让给周文泰,将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从自己的名下转移到周文泰的名下,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处罚。申请人所说的“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公司法人,名下财产与周农场无关。”与事实不符,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所转移资产的追偿责任。综上,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终止对申请人所有的三亚海景泰鑫花园(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琳 璘 审 判 员 刘 超 代理审判员 谭 清 华
二0一三 年七 月一 日
书 记 员 杨 松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