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7:4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催字第2号 |
申请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站路。 申请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 2015057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现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站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铁 莹 莹 审 判 员 胡 宁 山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