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卜庆兵、李立阳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合、原审被告郑州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5:4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庆兵,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阳,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合,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焱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双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明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卜庆兵、李立阳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合、原审被告郑州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卜庆兵、李立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树彬、被上诉人李明合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焱燚、原审被告郑州双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1元,退回卜庆兵、李立阳。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闫天文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鹤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