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贾铁东寻衅滋事一案

2016-07-08 20:46
关于被告人贾铁东寻衅滋事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1:42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铁东,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

    辩护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铁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贾铁东及其辩护人李前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日0时20分许,被害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朝阳沟饭店门前人行道往机动车道左拐时,与在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行驶的“雪儿”(身份不详)发生碰撞,被告人贾铁东得知后遂纠集王某某(已判刑)等人赶至朝阳沟饭店门前对崔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头面部及肢体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铁东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崔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还查明,2013年3月20,被告人贾铁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铁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已生效同案犯判决、前科判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铁东纠集多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铁东的犯罪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铁东在共同犯罪中,是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并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承担与其罪行相当之责任。被告人贾铁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铁东有犯罪前科,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上述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对贾铁东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贾铁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铁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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