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雷星诉被告黎桂丽离婚纠纷一案

2016-07-08 20:46
原告杨雷星诉被告黎桂丽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4:1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平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杨雷星,男。

委托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桂丽,女。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雷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桂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3年,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黎桂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17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经人调解未果。2010年6月23日,原告曾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7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之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明、证人郭某某和刘某某证言及本院调查郭某某、刘某某的笔录、询问被告之父黎某某的笔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收费票据、准予撤诉口头裁定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夫妻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后撤诉),双方关系未有改善,且双方分居已逾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雷星与被告黎桂丽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雷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学

                       审判员   杨  毅

                       陪审员   万留成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麻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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