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童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邢栋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07:3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33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荣华,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王书杰(实习),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栋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高岗位(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邢栋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燕雪松、王书杰,被上诉人邢栋斌的委托代理人王明亮、高岗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童荣华诉请的是其因与邢栋斌的转租合同关系,要求判令终止履行和支付相关的租赁费。原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并不当地对超出本案诉请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属法定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童荣华。 审 判 长 陈 贵 斌 审 判 员 陈 赞 审 判 员 陈 启 辉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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