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彬彬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06: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249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彬彬,女,3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彬彬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被告人张彬彬谎称能把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到郑州市供电公司上班,骗取张某甲现金6.5万元。 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彬彬谎称能把被害人赵某甲儿子办理到郑州市供电公司上班,骗取赵某甲现金12.1万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彬彬谎称能把被害人冯某甲儿子办理到郑州市供电公司上班,骗取被害人冯某甲现金8.6万元。 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张彬彬谎称能把被害人徐某甲儿子办理到郑州市供电公司上班,骗取徐某甲现金16.1万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彬彬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赵某甲、冯某甲、徐某甲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张某乙、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彬彬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张彬彬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张彬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彬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楚 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