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孟德军诉被告郑德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03:16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87号 |
原告孟德军,男,汉族。 被告郑得芝,女,汉族,。 原告孟德军与被告郑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德军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德军、被告郑得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德军诉称,原告和被告的丈夫杨成明是朋友关系,原告在被告丈夫经营的豪威宾馆上班期间于2010年9月25日杨成明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孟德军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并由杨成明签字,杨成明承诺在过年后还款。杨成明于2011年3月患病死亡,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被告分别在2011年5月4日还1000元,2011年12月30日还3000元、2012年5月2日还1000元,并且每次还款都有被告的签字和还款的金额及时间。从2012年5月2日至今原告一直在追要所欠的5000元,被告却一再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得芝辩称,2011年3月5日我丈夫杨成明死亡,原告借给杨成明这个钱我不知道,但杨成明给孟德军的借条是真实的。杨成明生前在外面胡混,借这个钱我一直不知道现在让我还不应该,杨成明死亡之后原告问我追要过借款,我答应分批分期尽最大能力偿还,但经营的宾馆被拆迁也没赔钱,并且我患病现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德军曾受雇于被告郑得芝丈夫杨成明在其经营的豪威宾馆上班,2010年9月25日杨成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3月杨成明因病去世,被告郑得芝继续经营豪威宾馆,原告孟德军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分三次共计偿还5000元,下余欠款5000元被告称有病无能力偿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由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后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郑德芝的丈夫杨成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孟德军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孟德军已经去世,被告郑德芝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其夫杨成明借款其不知道,在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杨成明的个人债务,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德芝偿还原告孟德军欠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德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进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