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利娟诉被告赵立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9:58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322号 |
原告徐利娟,女。 被告赵立洋,男。 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立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腊月初9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二女赵XX、赵X。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和其他女人鬼混,遗弃其与长女。故起诉要求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 被告赵立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利娟与被告赵立洋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6日举办典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徐利娟于2009年3月21日生育长女赵XX、于2011年4月11日生育次女赵X,现其长女跟随原告生活,次女跟随被告赵立洋生活。原、被告已分居二年余。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本、身份证明、阳城镇胡岭村委证明、证人甄XX与张XX的当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女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受到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长达二年余,期间原、被告之二女中的长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其次女跟随被告生活,从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女成长的角度,宜以其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利娟与被告赵立洋之长女赵XX由原告徐利娟抚养,其次女赵X由被告赵立洋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利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学 审 判 员 麻小启 人民陪审员 万刘成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