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在执行牛雅澜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8:3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驻法执字第28号 |
案外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翠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平、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牛雅澜,女,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车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牛雅澜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4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称:异议人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签订的《房屋购建协议》是合法取得的房产,应受法律保护;异议人已交了部分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经装修现为办税大厅正在运营中,具有社会公益性。 请依法不予执行(2011)郑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 本院查明,2011年1月25日,牛雅澜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资金1300万元,并办理了汝房预汝宁镇字第0000611号预售登记手续。 2011年11月23日,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牛雅澜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塔北侧紫藤花苑小区的一、二层商品房(共6715平方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汝南县法院,汝南县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 2012年3月12日,郑州市仲裁委作出(2011)郑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认定牛雅澜与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裁决限30日内按合同交付商品房,并协助办理本案合同项下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牛雅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6月3日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6月18日本院发出公告并在该商品房多处张贴,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商品房。2012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0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塔北侧紫藤花苑小区的一、二层商品房(共6715平方米)的所有权及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分摊)的使用权归牛雅澜所有。并向汝南县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书。 在本次异议期间,汝南县地方税务局提交该协议显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同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签订了《房屋购建协议》。上海紫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将其所有的紫藤花苑小区的上、下两层商品房中的第1-8号商品房转让给汝南县地方税务局,面积为900平方米,总售价350万元,收据显示付价款300万元。 另查明,汝南县地方税务局已于2013年7月10日以合同侵权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尚无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异议一案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喜 禄 审 判 员 许 琳 璘 审 判 员 赵 严 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长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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