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培隆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4:33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培隆,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培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培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16时10分,被告人付培隆酒后驾驶豫EWQ919号黑色奔腾轿车,沿汤阴县七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庄乡李家湾村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付培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培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照片、查获证明及被告人付培隆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培隆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培隆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培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强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