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赵尚云因与被上诉人任三忠、原审被告宁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2:4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四终字第20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尚云,男,汉族,1943年8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三忠,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珂,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晓梅,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赵尚云因与被上诉人任三忠、原审被告宁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尚云,被上诉人任三忠的委托代理人郑珂、陈红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宁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既已受理反诉,又认为租金事宜应另案处理,属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处理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刘红军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