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军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6:31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军,男,1978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国军采取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李国军酒后驾驶豫ELX311银白色五菱牌面包车,沿汤阴县任固镇至五陵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陵镇旱塔河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国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李国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国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吉政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