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泰鑫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5:5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驻法执字第83号 |
案外人:GRANT WOO(中文名胡国光),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 案外人:xiao xin li (中文名黎小昕),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韩辉,系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泰鑫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案外人胡国光、黎小昕于2013年5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胡国光、黎小昕称,2005年6月17日,其与三亚泰鑫公司签订购买三亚泰鑫公司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第C座六单元c603a号房的协议。后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并已交付各项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不当,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05年6月17日,胡国光、黎小昕与三亚泰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胡国光、黎小昕购买三亚泰鑫公司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第C座六单元c603a号房,房屋价款为268800元。2005年6月17日,胡国光、黎小昕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2005年7月24日,胡国光、黎小昕交付购房款266417元。另查明,本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09)驻法执字第70-3、71-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三亚泰鑫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红沙镇网枝村东侧在建的海景泰鑫花园的全部房地产。 本院认为,胡国光、黎小昕虽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既未实际占有,又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故本院对该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胡国光、黎小昕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国光、黎小昕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琳 璘 审 判 员 刘 超 审 判 员 吕 玉 宝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启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