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诉吕瑞甫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1:54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0)南召民商初字第051号 |
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学鹏,任镇长职务。 被告吕瑞甫,男,汉族,成年。 被告聂成,男,汉族,成年。 被告王林,男,汉族。 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吕瑞甫、聂成、王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状中所述被告住所地为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南曹,但经公安部门证实,该辖区内没有叫吕瑞甫、聂成的两个人,且原告也不能提供两被告的确切地址,所以本案原告所诉被告吕瑞甫、聂成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已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德 松 审 判 员 闫 学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金 歧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 吉 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