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军委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1:35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12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军委,男,1976年6月出生。因犯诈骗罪,2009年11月26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10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军委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军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戚军委以打电话的方式冒充部队工作人员以购买竹炭去味产品为由,骗取吉林省通化市李天会11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戚军委饮酒后因其朋友无证驾驶机动车,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生争执,被带到上蔡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在此期间戚军委主动供述其在吉林省通化市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向本院退赃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军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天会的陈述、通化市柳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柳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赃物照片、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济中区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清单、上蔡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被告人戚军委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军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军委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军委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戚军委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戚军委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军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史 瑶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 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