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再审人王青华、杨遵因与被申请人许双梅、王青云及一审原告张大精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5:2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再终字第25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青华,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光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遵,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光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双梅,女,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青云,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一审原告王智一,男,192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王楼村委王楼村。(2011年12月17日去世)。 一审原告张大精,女,1930年9月1 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女,1953年12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大精儿(王大中)媳。 申请再审人王青华、杨遵因与被申请人许双梅、王青云及一审原告张大精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三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青华、杨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平,一审原告张大精的委托代理人张桂莲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许双梅、王青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驻民三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 萌 菊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荣 艳 艳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耀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