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曹景荣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5:1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56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景荣,女,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路莲花,职工。 上诉人曹景荣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曹景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