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广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0:4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笫224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广云,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广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曾广云在自家后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曾广云种植的1061株罂粟予以铲除并焚烧。2013年5月14日曾广云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广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XX、周X、曾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销毁清单、处警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视频资料,物证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广云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曾广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广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五十一条笫一款笫(一)项、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广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Ο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