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治国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2:10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治国,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治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译浓、被告人宋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宋治国酒后驾驶豫ESD286黑色大众轿车,沿汤阴县任固镇任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州”驾校东侧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治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宋治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治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治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治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红霞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