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袁国臣故意伤害犯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32:22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国臣,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国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袁国臣在商丘市团结西路“似水流年”网吧内,和被害人韩XX发生纠纷,后在“似水流年”网吧对面路南侧,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袁国臣用刀将韩XX扎伤。经鉴定,韩XX左胸部损伤致左气胸属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国臣的供述,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人徐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国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国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袁国臣在商丘市团结西路“似水流年”网吧内,和被害人韩XX发生纠纷,后在“似水流年”网吧对面路南侧,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袁国臣用刀将韩XX扎伤。经鉴定,韩XX左胸部损伤致左气胸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国臣供述,被害人韩XX陈述,证人徐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国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国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审 判 员 王兴明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