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鹏飞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7:05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16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鹏飞,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鹏飞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高鹏飞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在本村南地滥伐其购买的杨树52棵,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28.7160立方米。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鉴定结论,证人王xx、高xx、高一x、高二x、高三x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飞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鹏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新爱 二О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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