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世臣伤害犯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4:51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3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世臣,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孙世臣在商丘市梁园区站前路“永联”中介所内,与被害人梁XX因婚介纠纷引发争吵、互殴,后孙将梁XX打伤,经法医鉴定,梁XX系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孙世臣供述,被害人梁XX陈述,证人徐XX、王XX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世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世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孙世臣在商丘市梁园区站前路“永联”中介所内,与被害人梁XX因婚介纠纷引发争吵、互殴,后孙将梁打伤,经法医鉴定,梁系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世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世臣供述,被害人梁XX陈述,证人徐XX、王XX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孙世臣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世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审 判 员 王兴明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