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全红与叶留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7:00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823号 |
原告徐全红,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留根,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徐全红诉叶留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留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全红诉称,自己跟叶留根干三个月活,工钱给了5000元,还欠下10000元一直不给,要求被告尽快给付。 被告叶留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叶留根雇佣原告徐全红干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叶留根共欠徐全红工钱10000元,并于2013年2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徐全红多次催要叶留根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提供装修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劳动,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报酬。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留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全红劳动报酬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叶留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国 君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胜 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