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富厂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6:34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67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富厂,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1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富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富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娄富厂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通许县玉皇庙镇南娄洼转盘,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娄洼村的时候,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娄富厂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富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娄富厂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富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富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娄富厂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富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