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史令霞与被告张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17:3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1305号 |
原告史令霞,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新胜,又名张小胜,男,成年。 原告史令霞与被告张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令霞的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新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30日,被告在其处借款4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4万元及利息,后放弃利息。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其4万元属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史令霞现金肆万元整”。其后,被告未还原告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项4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新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史令霞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立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晋 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