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万彬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19:0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2)中刑初字第26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万彬,男,50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3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万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靳 苍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风 霞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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